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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8号令政策】家具投标两种情况不用再提供样品了
在办公家具项目公开招标中,因为样品评审可以更全面地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把关,不少采购人提出对样品进行评审的要求。但这对办公家具企业而言,样品不仅需要制作成本,往返运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18号令,以下简称“18号令”)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,也是政府采购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操作办法。近日,财政部发布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对18号令作出较大修改。
业内人士认为,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大创新,其中创新之一就是首次对样品的提供作出明确规定,即“非特殊情况,无需提供样品”。
18号令征求意见稿规定,除了两种特殊情形不得要求样品。这两种情形分别是:一、仅通过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;二、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。当然,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,还需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。
18号令征求意见稿原文
第二十二条 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,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,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,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。
18号令征求意见稿其它创新
1、明确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要求。
对采购人而言,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,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,分设不相容岗位,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;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,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、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环节的岗位须相互分离,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、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须相互分离。与此同时,征求意见稿还创新性地提出,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相互监督,“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,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;拒不改正的,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”。
2、明确采购需求应包含七方面内容。
一是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等;二是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,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;三是需满足的质量、安全、节能环保、技术规格、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;四是物理特性,如尺寸、颜色、标志等要求;五是数量、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,以及售后服务要求;六是验收标准;七是其他技术、服务等要求。
3、非进口货物,无需厂家授权。
18号令征求意见稿规定“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”。在质量、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的条件下,一纸授权并无实际意义,但却成为垄断行为的寄生体。授权所带来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行为使采购人的权益直接受损。政府采购需要的是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,而非“厂商授权”。
18号令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。但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定稿。
(信息来源: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《政府采购信息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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